(2014)渝高法民再指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浩敏与唐兵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浩敏,唐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再指字第00005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浩敏,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兵,又名唐彬,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申诉人李浩敏与被申诉人唐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6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浩敏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抗(2013)14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确有不当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洪波审 判 员 李兴华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