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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严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文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