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胡慧与林伟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林伟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胡慧。被告:林伟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慧诉被告林伟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慧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