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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胡慧与林伟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林伟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461号原告:胡慧。被告:林伟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慧诉被告林伟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慧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