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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学敏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478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敏,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辩护人马爱民,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某甲,男,1957年4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敏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敏及其辩护人马爱民、刘玉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学敏谎称其有一姨在昆明做生意,能销售服装为由,从魏某某的服装加工门市骗取500套宝宝套装,后将该500套宝宝套装低价卖给在柏庄老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李某某夫妇,得赃款3500元,刘学敏给魏某某货款2000元后将剩余的1500元用于赌博游戏。经鉴定,500套宝宝套装价格为7000元。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学敏谎称自己家的门市上来了一个老客户,要购买一批儿童背带裤为由,从魏某某的服装加工门市骗取2400条儿童背带裤,后将该2400条儿童背带裤低价卖给在柏庄老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李庆军夫妇。经鉴定,2400条儿童背带裤价格为16800元。3、2013年9月7日,被告人刘学敏谎称其叔叔做外贸生意,能大量销售服装为由,从李安民的服装加工门市骗取5000套儿童宝宝套装,后将该5000套宝宝套装低价卖给在柏庄老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李某某夫妇,得赃款44000元。经鉴定,5000套儿童宝宝套装价格为11100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刘学敏已偿还魏某某全部货款和李安民部分货款,共计诈骗李安民货款90000元。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学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学敏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刘学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学敏系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申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学敏谎称其亲戚做生意能帮人销售货物,骗取魏某某500套宝宝套装低价转卖给在柏庄老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李庆军夫妇,得款3500元。经鉴定500套宝宝套装价值7000元,被告人取货当天支付2000元,9月7日通过李敬远支付5000元。2、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学敏谎称自己家的门市上来了一个老客户,要购买一批儿童背带裤为由,骗取魏某某2400条儿童背带裤,低价转卖卖给在柏庄老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李某某夫妇,得款12700元。经鉴定2400条背带裤价值16800元。被告人取货后支付800元,9月9日支付16000元。3、2013年9月7日,被告人刘学敏谎称其叔叔做外贸生意,能大量销售服装为由,骗取李安民5000套儿童宝宝套装,低价转卖给在柏庄老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李某某夫妇,得款44000元。经鉴定,5000套儿童宝宝套装价格为111000元。拉货前刘学敏支付10000元定金,9月9日拉货后支付现金11000元,案发前共支付李某乙货款21000元。剩余9万元货款于法院审理期间由被告人刘学敏家属退赔给李安民。综上,被告人刘学敏共诈骗三次,涉案金额90000元。另查明,2013年9月11日下午18时40分许,被告人刘学敏在安阳市市区打110报警称其被骗十几万的货要不回来,其拉的朋友的货给不了钱,现其朋友在其家催要货款并威胁要抱走其的孩子。2013年9月12日上午刘学敏多次主动与李安民父子打电话联系。2013年9月12日上午刘学敏和李安民、李敬远一起到安阳县公安局柏庄派出所报案。法院审理期间刘学敏家属退赔李安民全部损失,李安民已谅解刘学敏并申请法院对刘学敏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学敏供述:2013年8月份因其没钱花,想赶紧弄点现金,谎称有一个姨在昆明做生意能卖衣服和一个老客户要购买一批背带裤,分两次从魏某某的门市上骗取宝宝套装500套、背带裤2400条,并谎称衣服是尾货低价转卖给柏庄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500套宝宝套得款3500元,当天给魏某某2000元,剩1500元自己消费了。背带裤得款12700元。后来魏某某催要货款,其又以其叔叔做外贸生意能销售服装为由骗取李安民5000套宝宝套装,谎称其妻子要生孩子急着用钱,低价转卖给柏庄市场收尾货的秦某某,得款44000元。魏某某的货款23800元已全部还清,给了李安民货款21000元,下欠9万元。后李敬远父子一直催要货款,其就到秦某某门市上想把货追回来,秦某某说货都发出去卖了。9月11日下午李敬远父子在其家追要货款,并称要抱走其儿子,其还打110报警寻求帮助。9月12日上午其在市公安局门口给李敬远父子联系要到市公安局报案,李敬远父子称该案不归市公安局受理,李敬远父子到市公安局门口其三人一起到柏庄派出所反映情况。2、被害人李安民陈述:2013年9月7日上午,刘学敏到其家称他叔叔是搞外贸的,可以帮其销售宝宝套装5000套价款共计111000元。拉货前刘学敏支付10000元定金,9月9日拉货时给了11000元现金,欠9万元刘学敏一直不给。9月12号早上给刘学敏打电话,刘学敏说他在安阳市公安局门口,并且说他被人坑了要报案。其和儿子李敬远在市区找到刘学敏,带着他回柏庄派出所报案。3、被害人李敬远(李安民之子)证实内容同李安民。4、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3年8月份刘学敏称有一个姨在昆明做生意能卖衣服和一个老客户要购买一批背带裤,分两次从其门市上骗取宝宝套装500套、背带裤2400条。500套宝宝套价值7000元,取货当天给了2000元,9月7日通过李敬远给了5000元。2400条背带裤价值16800元,取货后陆续给800元,9月9日给16000元,给齐了全部货款23800元。5、证人秦某某证言:2013年8月份至9月7日,刘学敏陆续到其门市上卖给其500套宝宝套、2400条背带裤,5000套宝宝套。刘学敏称衣服是他们自家的货底,他媳妇生孩子急需用钱,便宜处理。当时货款均已结清。因其收购的货都是市场上卖不去的尾货,所以收购的价钱都比市场上的价格低。后来有人来要货,才知道刘学敏卖的是别人家的衣服,货已全部卖出。6、证人李某某(秦某某丈夫)证言证实内容同秦某某。7、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500套宝宝套价值7000元,2400条儿童背带裤价值16800元,5000套宝宝套价值111000元。8、安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刘学敏通话清单证:2013年9月11日下午18时40分刘学敏因李安民给其要货款并威胁要抱走其孩子,刘学敏打110报警寻求帮助;2013年9月12日上午刘学敏曾多次主动给李安民父子打电话联系。9、被告人刘学敏户籍证明证:刘学敏实施诈骗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被害人李安民出具的谅解书证:案发后刘学敏家属退赔李安民全部损失,李安民已谅解刘学敏并申请法院对刘学敏从轻处罚。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截止案发共有90000元尚未归还,核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主动到案,经查,被告人在被害人催要货款时和被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是为了说明情况,寻求帮助让公安机关介入以追回刘学敏卖给秦某某夫妇的货款,并非是自愿将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申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学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庆霞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