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畅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畅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