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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畅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畅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畅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畅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