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冯建荣诉王江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荣,王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康民初字第12号原告冯建荣,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千斤沟镇德胜沟村*组**号。被告王江,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屯垦镇阿不盖庙村*号。原告冯建荣与被告王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维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我打骂。婚后被告以各种手段骗取我及我的家人7万多元供自己吃喝赌博,给家庭造成巨大外债,两人在外打工期间,被告所挣工钱从不补贴家用,在与被告的婚姻生活中更是体会不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王江的保证书等证据。被告辩称,我们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不需要用离婚来解决问题。虽然家里穷,但是我可以好好工作,让妻子和儿子过好。也请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努力工作来补偿她们娘俩。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相识,相识后俩人相处较好,2009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2010年6月30日生育一子王子诚,现年三周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较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可,夫妻间虽偶尔发生矛盾,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对自己离婚的主张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建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维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