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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楠与朱菊、李虹妮、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楠,朱菊,李虹妮,李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楠,男,个体户。被告:朱菊,女,个体户。被告:李虹妮,女,学生。法定代理人:朱菊,女,个体户。被告:李成林,男,农民。原告张楠与被告朱菊、李虹妮、李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菊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28日,被告朱菊与李某以经营汽车运输需要用钱的名义,向我借款34000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给付部分借款,尚欠22000元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朱菊辩称:欠款属实,我现在无力偿还。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首先还债,我给付被告李成林死亡赔偿金82000元,被告李成林继承李焦的房屋及土地租金,应承担债务。被告李虹妮辩称:我没有继承我父亲李某的遗产,不同意偿还债务。被告李成林辩称:房屋是我的,不存在继承问题。土地的三年收益3864元没有交给被告朱菊。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菊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成林是李某的父亲,被告李虹妮是李某的女儿。2011年4月28日,被告朱菊与李某以经营汽车运输需要用钱的名义,共同向原告借款34000元。2011年9月6日,李某遭遇车祸死亡。李焦去世后,被告李虹妮、被告李成林没有继承李某的遗产。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朱菊只给付原告借款12000元,尚欠22000元借款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张。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朱菊、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被告朱菊无论是作为共同借款人还是作为李某的妻子,均应承担李某生前的此笔家庭债务。被告朱菊辩解被告李成林继承了李焦遗产一节,因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被告朱菊与被告李成林之间关于土地收益问题亦不属于继承问题,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李虹妮、被告李成林没有继承李某的遗产,依法不应承担李某死亡后的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楠借款22000元;驳回原告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朱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平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吴松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栾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