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托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刘占胜与李石俊、李牡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胜,李石俊,李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占胜,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李石俊,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李牡丹,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刘占胜申请执行李石俊、李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4)托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占胜于2014年2月10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石俊、李牡丹履行托县人民法院(2014)托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石俊、李牡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石俊、李牡丹有工资收入,每月47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石俊在内蒙古托县托县农村商业银行工资每月2000元,(从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止),共计50740元。将每月扣留工资存入申请人刘占胜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云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