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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民一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张忠和与李奎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奎永,张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奎永,男,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和,男,汉族,高青县窑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爱军,女。系被上诉人张忠和之妹。上诉人李奎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奎永,被上诉人张忠和及其委托代理张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徐连宏代理审判员  侯 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