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行非审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非审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相张瑜,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世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未人社监罚字(201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滹沱村集中安置项目中未与单位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未人社监罚字(2013)7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未人社监罚字(2013)72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陕西祥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