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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松海与被告丁成贵、丁景菊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海,丁成贵,丁景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张松海,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翟吉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成贵,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民,住该村。被告丁景菊,女,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X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海与被告丁成贵、丁景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松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美香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江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