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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与江桂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桂萍,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桂萍,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经商。委托代理人唐汉宇,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南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桂萍因与被上诉人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代理审判员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闻丽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江桂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汉宇,被上诉人佛山新美陶瓷(临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额达87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应属本院一审管辖范围。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而受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湘市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2796元,退回上诉人江桂萍。审 判 长 李 琛审 判 员 华 雷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