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虹与被上诉人许敬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虹,刘锋,许敬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0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虹,女,1966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昌峰,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锋,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志强,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敬中,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张虹因与被上诉人刘锋、许敬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虹以刘锋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4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虹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虹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304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虹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300元,由上诉人张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郜周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