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民初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王志强、白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王志强,白翠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民初字第2055-1号原告:孙艳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兴国,淄博淄川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强。被告:白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红与被告王志强、白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艳红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艳红负担。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光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