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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冯×与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2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郎×,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上诉人冯×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初字第1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冯×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