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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终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孙桂洪与陈松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桂洪,陈松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祥上诉人孙桂洪因与被上诉人陈松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桂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桂洪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桂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桂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伏广超代理审判员  黎乃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