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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峰审 判 员  张桂生人民陪审员  郑 胜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