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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浑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陈某,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赵某,女,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某于2011年1月向本院起诉陈某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11)浑民一初字第111号判决:准予赵某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甲由赵某自行抚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