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干执非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新干县环境保护局与李根芽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干县环境保护局,李根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干执非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聂国龙,局长被执行人李根芽申请执行人新干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行政处罚案件,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干环行罚字(2013)第513号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干环行罚字(2013)第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干县环境保护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干环行罚字(2013)第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干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干环罚字(2013)第513号对被执行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青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