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康瑛与李占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康瑛,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芳,女,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李占春,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瑛与被告李占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康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古章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