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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一清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清,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一清,男。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爱路青鹏大酒店三层。负责人黄林,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伟,男。原告王一清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交巡警大队2013年11月27日编号610127100424324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一清于2014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一清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清承担。审 判 长  杨睿审 判 员  张静人民陪审员  成放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