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明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门某负担。审判员 桑占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巧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