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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姚孝林与高堂堂、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孝林,高堂堂,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姚孝林,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高堂堂,男,16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告杨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孝林与被告高堂堂、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孝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堂堂、杨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孝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0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刘飞丽审 判 员  高晓玲人民陪审员  任茹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