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良武与资阳市雁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雁江行初字第2号原告陈良武。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后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温道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叶勇。委托代理人李毅。原告陈良武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良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良武承担。审 判 长 谢安彬审 判 员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