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四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与李怀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李怀亮,冯元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四终字第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代表人张金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亮,男,195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振江,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元恩,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怀亮、原审被告冯元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三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计收76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立营审判员 刘寿德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