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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朝章,该公司经理。申报人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湖北银行大冶支行开出的票号为31300051/30882110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鄂州市今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