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棱法民靠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棱法民靠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孙某某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兴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书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