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崔键与杨靖宇、中山市美景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键,杨靖宇,中山市美景商贸有限公司,杜植文,中山恒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85号原告:崔键,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国际金融中心第17层12单元。委托代理人:吴彩仪,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肖,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靖宇,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美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28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49186628。法定代表人:杨靖宇。被告:杜植文,男,1948年3月6日,汉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第三人:中山恒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镇林场和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5496357。法定代表人:郑雅茵。在本院审理原告崔键诉被告杨靖宇、中山市美景商贸有限公司、杜植文,第三人中山恒力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键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键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崔键已预付),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崔键负担。���判长冯穗波代理审判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