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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诉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建华、XX、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华,XX,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蔡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诉字第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金林。上诉人徐建华、XX、南通汇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