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特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与蔡美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蔡美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特字第0118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刘玉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彤,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朝,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蔡美田,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仲字(2013)第0464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京劳仲字(2013)第0464号裁决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洁代理审判员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文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