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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徐智远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广铁法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徐智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智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智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智远持当日G6016次虎门至广州南的火车票,在虎门火车站二楼安检口准备进站乘车时,民警从其身上右前裤袋查获用蓝色封口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物品和绿色颗粒状物品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物品3包。经鉴定,红色颗粒状物品和绿色颗粒状物品共净重70.51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并认定被告人徐智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智远辩称被查获的毒品是一个叫“辉介山”的老乡交给自己的,其不知道是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智远将红色固体颗粒和绿色固体颗粒2包及红色固体颗粒3包藏于右前裤口袋,并持当日G6016次虎门至广州南的火车票,到虎门火车站二楼安检口准备进站乘车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红色固体颗粒和绿色固体颗粒2包及红色固体颗粒3包共净重70.51克,均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深圳铁路公安处虎门车站派出所民警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2日10时40分许,二人在虎门火车站二楼安检机处值勤时,在安检机进站口处,发现一男性旅客形迹可疑,便上前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该男子的右前裤袋内查获用封口袋包装的颗粒状疑似毒品“麻古”5包,遂将其带至虎门车站派出所进一步审查。经查,该男子名叫徐智远。2、深圳铁路公安处虎门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处扣押了红色固体颗粒和绿色固体颗粒2包、红色固体颗粒3包、火车票1张和“8090”手机1部,被告人予以签认。3、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由鉴定人李某、李某某做出的公(深)鉴(理化)字(2013)5496号检验报告及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收字(2013)年02581号疑似毒品收条,证明从被告人处查获的红色固体颗粒和绿色固体颗粒共净重70.5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毒品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收缴入库。4、被告人在公安讯问阶段曾供认,2013年9月2日10时40分许,其携带毒品并持当日G6016次虎门至广州南的火车票,在虎门火车站二楼安检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对被查获地点、查获赃物的部位及毒品的照片、乘车使用的车票辨认无误。5、深圳铁路公安处虎门车站派出所调取的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智远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关于被查获的毒品一个叫“辉介山”的老乡交给自己的,其不知道是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作为吸毒人员,对毒品应当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且其在公安机关讯问阶段曾多次供认“辉介山”让其带的物品是“东西”,在他们那边一般把冰毒称作“东西”,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的证据,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随身携带,并且持有效车票进入虎门火车站欲乘车前往广州南,其行为已经进入运输过程,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智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8年9月1日止。)二、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赃物毒品甲基苯丙胺、咖啡因70.51克,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徐智远的作案工具“8090”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蔡慧芳审判员  全 锋审判员  郭 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