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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王某,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444号原告:周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柳 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