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偃民十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董无限诉裴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无限,裴会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十初字第288号原告董无限,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裴会旺,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无限诉被告裴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无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无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无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董无限承担。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