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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偃民十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董无限诉裴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无限,裴会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十初字第288号原告董无限,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裴会旺,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无限诉被告裴会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无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无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无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董无限承担。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