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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贵阳市白云区计划生局申请执行周顺成、陈开莲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案行政裁定书(2014)白执他字第3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顺成,陈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白执他字第3号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拂云巷15号。法定代表人舒孝友,男,系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辉,系麦架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周顺成,男,1975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陈开莲,女,1972年3月25日生。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收到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书,申请执行白计生征决字(2013)麦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案经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查发现周顺成、陈开莲系汉族,农业户口。周顺成、陈开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政策外生育一男孩名周爱洪。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顺成、陈开莲送达了白计生征告知(2013)麦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以其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2013年6月7日,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周顺成、陈开莲作出白计生征决字(2013)麦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周顺成、陈开莲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431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决定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规章正确,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贵阳市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白计生征决字(2013)麦第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判长  肖建忠审判员  蒋乾刚审判员  杨曼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