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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367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常栋,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斌,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委托代理人许丽,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常栋、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很难相处,经常发生激烈争吵,且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石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外遇,原告不工作而且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12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于2010年12月1日开户,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7日合计转出256,500元,余额为92.13元。原告主张钱款属于原告母亲华美仙所有,系华美仙出售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得款项,原告取出钱款归还给了华美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2010年7月3日华美仙出售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提交华美仙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账(显示华美仙于2010年8月8日转账33万元至原告名下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被告主张原告母亲转账给被告的33万元系给原、被告结婚使用,转入账户也并非本案系争的银行账户,主张原告给付被告转出钱款的一半即128,250元,余额同意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有华泰证券股票账户(资金帐号:XXXXXXXXXXXX),于2013年8月6日支取5,250元,截至2013年12月4日,资金余额为688.45元,剩余股票为外运发展4,000股,东方集团6,000股,东方明珠4,000股,*ST株冶7,000股,大秦铁路1,000股。牌号为苏MAXX**的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于2009年12月登记于被告名下,于2012年6月27日变更登记。原告主张车辆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述车辆系被告母亲购买,归被告母亲所有,现已被被告母亲出售。原、被告一致确认车辆(含牌照)价值5万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银行明细对账单、股票账户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可予准许。关于原告名下存款,该银行账户开户于原、被告婚后,账户内的存款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原告母亲认为对存款享有权利,应由原告母亲另行向原、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主张分割原告取出钱款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理,被告应根据原、被告一致确认的苏MAXX**车辆价值,给付原告一半折价款。被告名下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及资金余额应由原、被告各半分割,被告自股票账户中取出的钱款应给付原告一半折价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二、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3年5月17日自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中取出的钱款及该账户内余额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原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石某某128,250元。三、被告石某某名下华泰证券股票账户(资金帐号:XXXXXXXXXXXX)中的股票外运发展4,000股,东方集团6,000股,东方明珠4,000股,*ST株冶7,000股,大秦铁路1,000股归被告石某某所有,被告石某某按上述股票总市值的一半(以本判决生效之日上述股票的收盘价为基准)支付原告徐某某股票折价款;资金余额归被告石某某所有,被告石某某支付原告徐某某资金余额折价款344.23元;被告石某某于2013年8月6日自该账户中支取的钱款归被告石某某所有,被告石某某支付原告徐某某2,625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石某某出售苏MAXX**车辆(含牌照)所得款项归被告石某某所有,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25,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徐某某、被告石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妍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人民陪审员  王柏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