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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盂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盂商初字第422号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林,男,山西盂县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军,男,山西盂县农商银行西潘支行副行长。被告王建银,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该笔借款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勇审 判 员  孙 逊人民陪审员  贺怀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