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破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郑州安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安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破字第1-3号申请人郑州安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国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娟,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郑州安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查明申请人郑州安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破产人的情形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安业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晓明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李建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向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