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执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范中华、孔宪录、冯子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范中华,孔宪录,冯子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邱焕才。被执行人:范中华。被执行人:孔宪录。被执行人:冯子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范中华、孔宪录、冯子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孙利民给付执行款329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2月24日,被执行人孔宪录、冯子恩、范中华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执行款323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式和时间重新达成协议,原判决应中止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