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东斌与李强、宁夏强华制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斌,李强,宁夏强华制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斌,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盐湖区金井乡西王村*组居民。被执行人李强,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盐湖区东坛一巷*号居民。被执行人宁夏强华制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佳,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东斌与被执行人李强、宁夏强华制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东斌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东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令狐建宏执行员 王 美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