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三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莫重胜与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孙家寨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重胜,刘桂兰,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孙家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三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重胜,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孙家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延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北、李燕丽,西宁市城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刘桂兰,女,汉族。上诉人莫重胜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廿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莫重胜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重胜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重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莫重胜负担,余150元退回上诉人莫重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