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行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新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建国、陈桃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建国,陈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晃行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天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向建国,1974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桃香,1975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晃行执字第96-1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晃(方)计生征决字(2011)第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向建国、陈桃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10724元,目前剩余债权为10724元。据此,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晃行执字第96-1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昌培审 判 员 杨 骋审 判 员 杨建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