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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科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184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科金,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水海子村3组446号。曾因盗窃行为于2008年5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科金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科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5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杨科金在本市武宁路我格广场一服装店门口尾随被害人邱朝红,乘邱朝红不备,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三星牌I9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84元。被告人杨科金窃得手机后,被守候伏击的民警当场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科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人解某、戴某、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及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科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科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科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科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代理审判员谭佳怡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顾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