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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诉王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王岩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57号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高青县。委托代理人:靳曰才,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岩,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孟令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诉被告王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220.00元,由原告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