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周建与周中云、李家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周中云,李家英,梁裕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周建,女。委托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中云,男。被告李家英,女。第三人梁裕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诉被告周中云、李家英及第三人梁裕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4年2月24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周建承担。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曦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