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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周建与周中云、李家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周中云,李家英,梁裕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周建,女。委托代理人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中云,男。被告李家英,女。第三人梁裕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诉被告周中云、李家英及第三人梁裕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于2014年2月24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周建承担。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曦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