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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陈恭华申请执行鲍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恭华,鲍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41号申请人陈恭华,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沪县得胜镇XX村**组**号,现住西秀区西水关计生办旁**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委托代理人陶文俊,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鲍婧,女,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户籍所在地平坝县城关镇XX巷**号,住平坝县城关镇XX街**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7********。平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鲍婧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恭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义务人鲍婧履行(2013)平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告鲍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恭华借款130000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鲍婧发出执行手续后,于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2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鲍婧的工商、房产及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鲍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平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13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130000元,申请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炳文审判员  刘尚军审判员  王守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真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