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徐春影诉黄德宁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春影,黄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宁。上诉人徐春影与被上诉人黄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春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春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春影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徐春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庆华审 判 员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