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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徐春影诉黄德宁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春影,黄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宁。上诉人徐春影与被上诉人黄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春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春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春影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徐春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庆华审 判 员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