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巩涛申请执行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涛,谭兵,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45-1号申请人巩涛,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谭兵,女,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谭兵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彩礼17000元,该判决于2013年6月29日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累计冻结被执行人王娟的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力学执行员 黄建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