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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巩涛申请执行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涛,谭兵,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45-1号申请人巩涛,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谭兵,女,汉族,1990年12月8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谭兵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彩礼17000元,该判决于2013年6月29日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累计冻结被执行人王娟的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力学执行员  黄建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