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被告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89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8日。被告蒲某甲,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2日。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蒲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两换亲,我们于1997年农历11月12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在西和县马元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2001年5月5日我生一女孩取名蒲某丙,现在马元乡初级中学读一年级,2007年4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蒲某乙,现随我一起生活。由于我与被告系包办婚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我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2009年开始我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我于2012年11月份曾向西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我撤回了起诉,现我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一、与被告蒲某甲离婚,二、儿子蒲某乙由我抚养,女儿蒲某丙由被告蒲某甲抚养。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两换亲,双方于1997年农历11月12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在西和县马元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2001年5月5日生女儿蒲某丙,现在马元乡初级中学读一年级,2007年4月24日生儿子蒲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2009年开始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1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回了诉讼,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从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属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生育有两个子女,儿子蒲某乙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女儿蒲某丙一直随被告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儿子蒲某乙由原告抚养,女儿蒲某丙由被告蒲某甲抚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蒲某甲离婚。二、儿子蒲某乙由原告胡某某抚养,女儿蒲某丙由被告蒲某甲抚养。诉讼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双红代理审判员  任 军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海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