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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余某新等5人与梁某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新余某贤余某林余某莲余某梅,梁某镇黄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新余某贤余某林余某莲余某梅被执行人:梁某镇黄某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梁某镇、黄某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镇、黄某新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某镇、黄某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某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民乐镇支行账号×××6532账户、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信用社账号×××8661账户上有存款,被执行人黄某新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镇西分社帐号×××8798、帐号×××6182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梁某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民乐镇支行账号6062460412005xxxx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940元至本院银行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梁某镇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信用社账号53650116100xxxx1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00元至本院银行账号;三、划拨被执行人在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镇西分社帐号62299205000239xxxx8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00元、帐号5368110101019xxxx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00元本院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