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民催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合肥迪联贸易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庐民催字第00037号申请人: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梧桐公寓商住楼3-1301室。法定代表人:沈跃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崇,男,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永辉,男,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400051)21752127,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7日,出票行华夏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应流集团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鑫瑞德商贸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迪联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华 来源:百度“”